6.6 栏杆、栏板


6.6.1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中庭、内天井、上人屋面及楼梯等处的临空部位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栏板)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应安装牢固,并应能承受相应的水平荷载;
    2 栏杆(栏板)垂直高度不应小于1.10m。栏杆(栏板)高度应按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不大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按可踏部位顶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
6.6.2 楼梯、阳台、平台、走道和中庭等临空部位的玻璃栏板应采用夹层玻璃。
6.6.3 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应采取防止攀滑措施,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6.6.4 公共场所的临空且下部有人员活动部位的栏杆(栏板),在地面以上0.10m高度范围内不应留空。
条文说明
6.6.1 本条是栏杆(栏板)设置的最基本安全要求。是在结合实际项目应用情况的基础上,归纳、整理出了涉及栏杆(栏板)安全和性能方面的要求,对不同情况下的栏杆(栏板)提出了保障措施,并将防护栏杆(栏板)最小安全高度均统一为1.10m。其中楼梯梯段栏杆(栏板)按其危险性可分为临空栏杆(栏板)和非临空栏杆(栏板);本条临空栏杆(栏板)是指中庭、上下楼层开口部位等处的开敞楼梯的梯段栏杆(栏板),室外楼梯临空侧的栏杆(栏板)及室内楼梯水平休息平台临空侧栏杆(栏板)。
6.6.2 当采用玻璃栏板时,用于室内,设有立柱和扶手,栏板玻璃作为镶嵌面板安装在护栏系统中,栏板玻璃应使用夹层玻璃。对于栏板玻璃固定在结构上且直接承受人体荷载的护栏系统,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不大于5m时,应选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钢化夹层玻璃;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m时,不得采用此类护栏系统。用于室外的玻璃栏板除应符合前述要求外,还应进行玻璃抗风压设计,对有抗震设计要求的地区,尚应考虑地震作用的组合效应。玻璃栏板暴露边不得存在锋利的边缘和尖锐的角部,应进行倒角、磨边和抛光等边部加工处理。
6.6.3 本条是针对包括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在内的涉及栏杆安全方面的要求。其他公共建筑,一般情况下儿童应在监护人陪同下使用,防护栏杆可参照此要求设计。栏杆(栏板)上的花饰或栏板之间的缝隙,无论是水平还是垂直,其净距均不应大于0.11m,防止摔倒头颅卡住危险发生。
6.6.4 为了保障公共场所外廊、室内回廊、中庭等临空部位下人员活动安全,防止从栏杆镂空处掉物伤人,特规定这些部位的栏杆在离楼地面0.10m范围内不应留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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